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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11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載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 載,與附表編號3 、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陸年拾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如附 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 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,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 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,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 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│連續施用毒品 │連續販賣毒品 │連續販賣麻煙 │ │ │品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5月 │有期徒刑3年5月 │有期徒刑10年 │有期徒刑8年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│ │ │第2項第4款 │ │ │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麻醉藥品│ │ │ │ │ │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1款)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80年11月初起至81年2 月12日│80年11月間起至81年2 月12日│81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 │81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 │ │ │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2 │止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2 │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3 月│(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3 月│ │ │月12日) │月12日) │7日) │7日)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案號│80年度偵字第9185號 │80年度偵字第9185號 │81年度偵字第7832、7505號 │81年度偵字第7832、7505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 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判決│81年8月24日 │81年8月24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1年度訴字第411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 │ 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確定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82年5月27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不符合減刑要件 │不符合減刑要件 │ │民國96年│ │ │ │ │ │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│有期徒刑1年8月又15日 │ │ │ │、禠奪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 註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,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。 │ │ 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9月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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