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2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2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處
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犯酒後不
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
以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七五七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號),判處罰金新
臺幣四萬五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,
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
第三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田宜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