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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           之4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59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常業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,犯常業賭博罪,經 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四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 併宣告緩刑三年確定在案。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 七二號裁定,撤銷該案緩刑宣告確定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罪,且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二項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 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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