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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23日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 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84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 62號)判處有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 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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