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65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5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
項之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廣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6 月11日
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,經本院於96年3 月29
日以96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00 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0元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
日以前,所犯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書記官 戴 育 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