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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7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41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 月16日,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,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611 號(偵查案 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26 號),判 處有期徒刑7 月,於95年8 月28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 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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