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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更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 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核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附表: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及罪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 │ │項施用第1級毒品罪 │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 96年1月27日為警採尿時往前│96年1月27日為警採尿時往前 │ │ │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同左 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96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同左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字第1113號 │同左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│96年5月31日 │同左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│96年6月20日 │同左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4 月 │有期徒刑2 月15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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