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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林正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44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1、92年間某日,犯幫助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以95 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,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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