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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強制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5年4月10日犯強制罪,經本院以96年 易字第151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毒偵字第9531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 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 記 官 楊郁馨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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