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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三五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 、三所載。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陸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、施用第一 級毒品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如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、施用第 二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另聲請就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第二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 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聲減字第4775號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攜帶兇器竊盜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肆年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款 │第1 項 │第2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92年8 月1 日上午7 時30│92年8 月14日、92年11月│92年8 月14日、92年11月│ │ │分許前不詳時、92年8 月│18日、93年2 月26日 │18 日、93年2 月26日 │ │ │15日、92年10月28日15時│ │ │ │ │後至翌日凌晨2 時許不詳│ │ │ │ │時間、92年10月29日、92│ │ │ │ │年11月19日、92年11月22│ │ │ │ │日、93年2 月3 日、93年│ │ │ │ │2 月13日、93年5 月13日│ │ │ │ │、93年5 月14日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案號│92年度偵字第14020 、14│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 │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 │ │ │ │407 號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 │實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│判決│93年6 月23日 │93年9 月29日 │93年9 月29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93年度訴字第378 號 │ │判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確定│93年6 月23日 │93年10月29日 │93年10月29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 不符合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│ (空白) 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有期徒刑參月 │ │、褫奪公│ │ │ │ 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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