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2樓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57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參拾日,如 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 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項 前段、第51條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4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傷害 │無故侵入住宅 │毀損 │傷害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拘役30日 │拘役10日 │拘役5 日 │拘役20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284 條第1 │刑法第306 條 │刑法第354 條 │刑法第284 條第1 │ │ │項 │ │ │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3月22日 │95年3月22日 │95年3月22日 │94年9月25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95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5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5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4年度偵字│ │ │第25081號 │第25081號 │第25081號 │第21713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號 │95年度壢簡字第24│95年度壢簡字第24│95年度壢簡字第24│95年度壢簡字第 │ │ 實│ │03號 │03號 │03號 │978號 │ 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2月1 日 │96年2月1 日 │96年2月1 日 │95年5 月30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號 │95年度簡上字第 │95年度簡上字第 │95年度簡上字第 │95年度簡上字第 │ │ 決│ │158號 │158號 │158號 │285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3 月30日 │96年3 月30日 │96年3 月30日 │95年11月16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拘役15日 │拘役5 日 │拘役2 日 │拘役10日 │ │公權期間或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 │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