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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30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,均減刑 如附表所示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查本件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 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所 犯如附表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,併就附表 所示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 10條第1 項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1條,修正 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 日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罪│施用第二級毒品│竊盜罪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│ │名及法│罪 │刑法第320條第 │罪 │ │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│1項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│ │ │例第10條第2項 │ │例第10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│有期徒刑5 月,│有期徒刑6 月,│有期徒刑1年2月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│如易科罰金,以│ │ │ │銀元300 元折算│銀元300 元即新│ │ │ │1 日 │臺幣900 元折算│ │ │ │ │1 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│95年4月5日 │95年3月6日 │自94年11月1 日│ │期 │ │ │起至95年7 月23│ 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│桃園地檢署95年│桃園地檢署95年│桃園地檢署95年│ │關及案│度毒偵字第2099│度偵字第9000號│度毒偵字第724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號等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 │後│院│院 │院 │院 │ │事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實│案│95年度壢簡字第│95年度壢簡字第│95年度訴字第78│ │審│號│1067號 │1209號 │5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│95年6月20日 │95年7月21日 │95年10月31日 │ │ 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 │定│院│院 │院 │院 │ │判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案│95年度壢簡字第│95年度壢簡字第│95年度訴字第78│ │ │號│1067號 │1209號 │5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│95年8月21日 │95年10月5日 │95年12月4日 │ │ 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依中華│有期徒刑2月又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 │民國96│15日 │ │ │ │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│ │ │ │ │例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後之刑│ │ │ │ │期、褫│ │ │ │ │奪公權│ │ │ │ │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額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罪│連續竊盜罪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│ │名及法│刑法第320條第1│罪 │ │條 │項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│ │ │ │例第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│有期徒刑5 月,│有期徒刑4 月,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│如易科罰金,以│ │ │銀元300 元折算│新臺幣1 千元折│ │ │1日 │算1日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│自93年12月5日 │95年7月23日 │ │期 │起至94年11 月 │ │ │ │24日止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│板橋地檢署95年│桃園地檢署95年│ │關及案│度偵字第19907 │度毒偵字第3914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1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 │後│院│院 │院 │ │事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實│案│95年度易字第20│95年度訴字第21│ │審│號│28號 │79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│95年12月7日 │96年1月23日 │ │ │決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法│臺灣板橋地方法│臺灣桃園地方法│ │定│院│院 │院 │ │判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決│案│95年度易字第20│95年度訴字第21│ │ │號│28號 │79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│96年1月8日 │96年3月12日 │ │ │定│ │ │ │ │日│ │ │ │ │期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依中華│有期徒刑2月又 │有期徒刑2 月 │ │民國96│15日 │ │ │年罪犯│ │ │ │減刑條│ │ │ │例減刑│ │ │ │後之刑│ │ │ │期、褫│ │ │ │奪公權│ │ │ │期間或│ │ │ │罰金額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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