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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23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玖 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, 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均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 10條第2 項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 41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│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│ │ │10條第1項 │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89年9月初某日起至 │89年8月間某日起至 │ │ │89年9月10日止 │89年9月10日止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│ │ 偵 │ 機 關 │察署 │察署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查 │ 案 號 │89年度毒偵字第5007│89年度毒偵字第5007│ │ │ │、5415號 │、5415號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 案 號 │89年度訴字第1548號│89年度訴字第1548號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 判決日期 │89年12月19日 │89年12月19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 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定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 │ 案 號 │89年度訴字第1548號│89年度訴字第1548號│ │ 決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0年3月16日 │90年3月16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褫奪公權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│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、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│ │務之折算標準 │300元即新臺幣900元│300元即新臺幣900元│ │ │折算1日 │折算1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上開2 罪前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│ │ │7 月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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