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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其中附表編 號一、二所示之犯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另附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犯 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甲○○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 各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及附表編號三、四所示之犯罪,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 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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