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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(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載,與 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拾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之犯罪,其犯罪 時間,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之罪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減得之刑 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, 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 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 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 恐嚇取財罪 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│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 │ │ │ 第十條第一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│ 九十二年八月下旬某 │ │ │七時許 │ 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 │ │ │ │ 十二日止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板橋地檢九十二年偵字│桃園地檢九十三年毒偵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第一八二0六號 │字第一三六九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號 │ 九十二年度易字 │ 九十三年度訴字 │ │ 實│ │ 第二八六七號 │ 第八五0號 │ 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 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│ 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 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定│案號 │ 九十二年度易字 │ 九十三年度訴字 │ │ 判│ │ 第二八六七號 │ 第八五0號 │ 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│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 不得減刑 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│ │ │ │公權期間或罰金│ │ 有期徒刑柒月 │ │額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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