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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3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更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號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 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號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號所列日期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,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 案,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四號所示罪名所處之刑 ,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及罪名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第10條第1項施用 │第10條第2項施用 │第10條第1項施用 │第10條第2項施用 │ │ │第1級毒品罪 │第2級毒品罪 │第1級毒品罪 │第2級毒品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 │95年9月17日 │95年9月17日 │96年2月6日 │96年2月7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95年度毒偵│ │檢察署96年度毒偵│ │ │ │字第5027號 │ │字第1133號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481│同左 │96年度訴字第1058│同左 │ │ 實│ │號 │ │號 │ │ 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 │96年3月22日 │同左 │96年5月28日 │同左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 │96年4月16日 │同左 │96年6月25日 │同左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同左 │同左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 刑 後 刑 期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2月 │有期徒刑3月15日 │有期徒刑2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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