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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5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 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 勞役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 月28日犯持有子彈罪,經本院以 96年訴字第8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,併科罰金新台幣 5 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台 幣1000元折算1 日。於96年6 月18日判決確定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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