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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恐嚇罪,減為拘役壹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8 月4 日犯恐嚇罪,經本院於 96年3 月28日以96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 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 305 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本院審核, 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刪除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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