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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沈文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;編號二、 編號三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,如易科罰金,詳如附表所載,該二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 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, 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編號二、編號三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, 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煙毒 │行使變造特種文書│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叁年肆月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叁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│肅清煙毒條例第9 │刑法第216 條、第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│ │法 條 │條第1項 │212條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│86年2月14日 │87年5月1日 │87年5月1日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高雄地檢署 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 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86年度偵字第4661│87年度偵字第6294│同左 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高雄高分院 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後 │案 號│86年度上訴字第12│87年度易字第1901│同左 │ │事 │ │78號 │號 │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 決│86年9月2日 │87年7月31日 │同左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高雄高分院 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 │案 號│86年度上訴字第12│87年度易字第1901│同左 │ │判 │ │78號 │號 │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86年9月2日 │87年9月4日 │87年9月4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同左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壹年捌月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伍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無 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│ │ │ │元叁佰元折算壹日│元叁佰元折算壹日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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