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8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8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 年度聲減字第652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
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鈞院95桃簡1739號判決之竊盜罪,經判
處罪刑確定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
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爰依中華民
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
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廢止前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
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
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施春祝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