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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9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11樓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2月16日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以 95年度易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,於96年3 月26日判 決確定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所犯刑法第30條、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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