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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2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95年9 月5 日起至95年9 月13日犯詐欺取 財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6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59 號)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1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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