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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,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如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一、二級毒品罪,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,其 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合於減 刑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 刑,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款 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、第12條,刑法 第2 條第1 項、第11條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、第 51 條 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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