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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6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 日為警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,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三一三號判決(偵查案號: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號),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查,上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 如主文。 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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