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7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1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8 日 (聲請書誤載為96年1
月7日)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67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66 號)
,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
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
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