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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        (現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287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各減刑如附 表所示;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;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等情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,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,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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