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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現於台灣新竹戒治所戒治)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等罪,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 科罰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 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 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 之刑等語到院。經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2 條第1 項, 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竊盜 │加重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11月 │ │ 告 │ │ │ │ 刑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│ │法 條 │ │第2、3款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│95年7月22日 │95年7月23日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 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偵字第 │同左 │ │ │ │16330 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後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1175│同左 │ │事 │ │號 │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 決│95年9 月29日 │同左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 │案 號│95年度易字第1175│同左 │ │判 │ │號 │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5年11月11日 │同左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3 月 │有期徒刑5 月又15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 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台幣1 千元折算1 │台幣1 千元折算1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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