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 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,其犯罪時 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 本院審核,其聲請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 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攜帶兇器竊盜 │收受贓物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陸月,如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 │ 告 │ 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 │ │ 刑 │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│刑法第321 條第1 │刑法第349條第1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法 條 │項第3款 │ │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│95年2月22日 │96年2月間 │95年2月22日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同左 │ 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偵字第5918│96年度偵字第5769│95年度毒偵字第14│ 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15號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同左 │ 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後 │案 號│96年度易緝字第21│96年度壢簡字第77│96年度訴緝字第42│ │事 │ │號 │8號 │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 決│96年4月16日 │96年4月27日 │96年4月10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同左 │ 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 │案 號│96年度易緝字第21│96年度壢簡字第77│96年度訴緝字第42│ │判 │ │號 │8號 │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96年5月14日 │96年5月21日 │96年6月11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同左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叁月 │有期徒刑叁月又拾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伍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│ 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元叁佰元折算壹日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元叁佰元折算壹日│ 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