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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9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4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 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肇事遺棄罪│公共危險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6 │有期徒刑2 │ │ │月 │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185 │刑法第185 │ │ │條之3 │條之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90年6 月13│90年6 月13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 │ │署90年度偵│署90年度偵│ │ │字第9833號│字第9833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│臺灣高等法│ │ 後│ │院 │院 │ │ 事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實│案號 │94年度上訴│94年度上訴│ │ 審│ │字第53號 │字第53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1年6 月26│91年6 月26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最高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 │ 定│ │ │ │ │ 判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決│案號 │94年度台上│94年度台上│ │ │ │字第2164號│字第2164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4年4 月28│94年4 月28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 條第1 │第2 條第1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項第3 款 │項第3 款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之折算│以銀元參佰│以銀元參佰│ │標準 │元即新台幣│元即新台幣│ │ │玖佰元折算│玖佰元折算│ │ │壹日 │壹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3 │有期徒刑1 │ │ │月 │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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