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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犯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,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 規定,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聲請予以減刑 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確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 定在案,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,合先敘明。是經本院審核,認聲請人 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0條第2 項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拾壹月 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95年7月22日 │95年7月20日 │95年1月間某日起 │ │ │ │ │至95年3月21日止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偵│ │檢察署 │檢察署 │檢察署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案號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3918號 │3918號 │1698號、1817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最│ │ │ │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1165│ │實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5年10月31日 │95年10月31日 │95年11月23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2082│95年度訴字第1165│ │判│ │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│95年11月27日 │95年11月27日 │95年12月25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伍月又拾│有期徒刑參月又拾│有期徒刑柒月 │ │、褫奪公│伍日 │伍日 │ │ 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折算標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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