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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1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服用酒類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公共危 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1月3 日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 ,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57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,000 元折算1 日,於96年6 月4 日判 決確定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所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,經本院審核,認本件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,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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