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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現於台北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72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罪,處拘役柒拾日,減為拘役參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黃川訊因於民國95年6 月19日晚間20時10分許,犯 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罪, 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889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05 號),判處拘役70日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,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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