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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4 月1日起至同年5 月17日犯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007號( 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117 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 幣900 元折算1日 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2 條第1 項、第11條前段,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 記 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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