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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5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,如易科罰金 ,均以銀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之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2 項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第1 項 │第2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6 月20日 │95年6 月20日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3402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3402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819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819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2 月27日 │96年2 月27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819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819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4 月30日 │96年4 月30日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│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│ 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│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19號│ │ │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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