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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2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,經本院於96年4 月24日以96年度簡字第915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,並於 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峻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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