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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55號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8 日至95年4 月9 日間某 時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58 號(偵查案號: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803 號),判處有 期徒刑3 月,於96年4 月29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 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 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 用法律,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,並不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(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 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)。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 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附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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