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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96號 聲 請 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2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以 銀元叁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9 月18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,經本院於93年11月1 日以93年度桃交簡字第157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4 7 號)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修正前刑法第42 條第2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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