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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載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。附表編號一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三所示該罪之宣告刑,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年。其餘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示該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屬合於減 刑規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經減得 之刑與編號三所示不符減刑規定該罪之宣告刑,及附表編號 五、六所示之罪,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查:除附表編號 五、六所示之罪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262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,檢察官此部分係重複聲請 ,應予駁回外,其餘部分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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