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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加重竊盜等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,如易科罰金 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之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 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攜帶兇器竊盜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叁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款 │第2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1月6 日 │95年11月9 日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偵字第24665 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6129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 案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252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508 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6年1 月25日 │96年3 月6 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│ 案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252 號 │96年度桃簡字第508 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3 月19日 │96年5 月2 日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有期徒刑叁月 │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│ │役之折算標準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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