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 罰金,詳如附表所載,本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罪經另 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該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該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減 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 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審核後,認其聲請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竊盜 │竊盜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│有期徒刑叁月,如│有期徒刑肆月,如│ │ 告 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易科罰金,以新台│ │ 刑 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 犯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│ │法 條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 罪 │95年8月6日 │95年8月21日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桃園地檢署 │同左 │ │偵查年度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及案號 │案 號│95年度偵字第1742│95年度偵字第1892│ │ │ │2 號 │1 號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最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後 │案 號│96年度簡上字第27│95年度桃簡字第26│ │事 │ │號 │73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 決│96年3月15日 │96年3月8日 │ 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 關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│同左 │ │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 │案 號│96年度簡上字第27│95年度桃簡字第26│ │判 │ │號 │73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確│ 96年3月15日 │96年4月10日 │ │ │定日期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同左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業經本院另案裁定│有期徒刑貳月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減刑減為有期徒刑│ │ │ │壹月又拾伍日確定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 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台幣壹仟元折算壹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