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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29號 聲 請 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 月4 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第15條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營業之罪,經本院於 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48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31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奕 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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