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3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
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 月20日犯妨害風化罪,經本
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408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43 號),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
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戴育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