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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4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27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所處有期徒刑肆月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03月03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930號(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692 號),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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