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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199號 聲 請 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謝乾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 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謝乾峰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謝乾峰因於民國95年9 月1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21日以 95年度訴字第2375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毒偵字第4943號)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 奕 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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