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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號(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 號一、二、三所載之有期徒刑肆月、有期徒刑肆月、拘役貳拾伍 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如附表編號一、二 所示之罪,於減刑後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 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其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二之罪於減刑 後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 第二項,刑法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、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法 官 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  號 │一 │二 │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│竊盜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│ │ │一項 │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│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│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 │機 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 及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 │ 年 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六年度 │ │ 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年 │ 字 │毒偵 │毒偵 │偵 │ │ 號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度 │ 號 │五六五九五 │五六五九 │六八二一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 │年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六年度 │ │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後 │ │字│訴 │訴 │桃簡 │ │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 │號│二五六六 │二五六六 │九四三  │ │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實 │判│年│九十六  │九十六 │九十六 │ │ │決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日│月│三 │三 │四 │ 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日│三十 │三十  │二十四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├─┬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年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五年度 │九十六年度 │ │ 確 │案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月│訴 │訴 │桃簡 │ │ 定 │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日│二五六六 │二五六六 │九四三  │ │ 日 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│年│九十六  │九十六 │九十六 │ │ 期 │定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日│月│五 │五 │五 │ │ │期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日│三  │三 │二十三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┴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│ │ │ │ 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附 註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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