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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0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00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3年底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,經 本院於96年1 月29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361 號判決(偵查案 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3號),判處 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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