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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號4樓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,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 依規定申報,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4 月20日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 召集處理,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定申報,致使教育召 集令無法送達罪罪,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23號(偵查 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23 號),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 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韓若玉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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