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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3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附表編號 1 、2 、3 、4 、5 、6 部分,如易科罰金,均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附表編號7 部分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附表編號1 、2 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;附表編號4 、5 、6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、第42條第2 項、第51條第5 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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