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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6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 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3 月至同年5 月止,此期間內 犯違反公司法之罪,經本院於96年4 月23日以96年度桃簡字 第187 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 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公司法 第19條第2 項前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經 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,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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