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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0月3 日犯妨害自 由罪,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4 號 (起訴案號: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062 號)判 處有期徒刑10月 確定在案,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核 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 ,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。 二、按應減刑之罪,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,由 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,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設有明文。本件應減 刑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所犯之妨害自由案件,經本院於95年 10 月3日以95年度訴字第70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,被告 甲○○不服,上訴臺灣高等法院,經該院於96年1 月2 日以 95 年 度上訴字第4352號判決駁回上訴,並於96年1 月25日 確定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95年度上訴 字第4352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,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 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。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減 刑,揆諸前開說明,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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